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高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当年评审职数(民办高校可参照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校岗位结构比例自主确定当年评审指标),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对于条件不成熟,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年度参评情况等,选择委托评审或采取联合评审。 二、评审办法、标准及岗位职数控制 (一)2017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校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基本要求,细化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量化评分要点和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作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遵循。 (三)高校在确定本年度确有空余岗位或经省职改办核定有“退多补少”、“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后组织评审。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下。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对应申报专业备案表)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 临聘人员由为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委托相关高校进行评审。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由聘用高校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共同审核和签章。 (四)高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自主确定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 三、评委库建设 评审高校要加强评委库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和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推荐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务评委库委员人选的通知》(湘教职改办字〔2013〕7号)规定要求组建评委库,不得临时建库,以确保评委专家队伍数量足够、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高效。 四、材料要求 (一)2017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材料要求按《高等学校职称申报材料种类及要求》(见附件)执行。 (二)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整理装袋、封面及公示表的填写等须按有关要求做到规范、完整、准确、清晰。 (三)参评人员申报职称,须确保所提供材料和填报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参评人员需在评审表中作出个人承诺,并由本人亲笔签名。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学历、学位、表彰奖励及相关证件等进行查询认证,对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进行检索核实,并在参评人员评审表《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签字,严把申报材料初审关。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在所在单位及单位官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及结果在参评人员评审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标注。 五、具体安排 2017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以前。201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评审的,高级职称确认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的,确认时间为评委表决通过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申报、制定方案。2018年4月底前,各高校完成组织申报、制定方案、资格审查等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个人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均截止到12月31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教学测评、考核推荐、签订协议、报送材料。2018年4月底之前,各高校完成教学测评、综合考查推荐等工作。采取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各参评高校与评审高校达成评审意向并签订委托或联合评审协议书。参评高校向评审高校报送评审材料。 (三)组建评委会、实施评审、上报结果、审核确认。2018年5月底之前,高校组建相应评委会并完成职称评审工作。高校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由高校职改部门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二)高校制定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操作方案须符合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三)采取委托评审的高校,应依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委托评审关系,并由委托高校和受委托评审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原则上委托高校向受委托评审高校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形式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评审高校对参评资格复核,高评委会对参评资格复审、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四)采取联合评审的各高校,可由一所学校牵头或各学校约定组织开展评审。联合评审高校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高校教师职称联合评审协议书》,并成立联合评审执行组织。各参评高校按有关规定、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形式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联合评审执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制定评审细则,对参评资格复核,高评委会对参评资格复审、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五)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评审程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处理好举报、申诉问题,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确保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六)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18〕1号)及《关于规范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印章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18〕2号)规定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职称申报材料种类及要求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2日
附件 高等学校职称申报材料种类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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