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欢迎您的访问!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讲话公告 > 最新文件 > 正文
关于开展湖南省第十届特级教师 评选工作的通知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7-08-16 11:06 浏览数:7699




湘教通〔2017324


关于开展湖南省第十届特级教师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厅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其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要求,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第十届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标准,通过评选特级教师,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名师队伍,培养造就更多的基础教育教学及管理专家,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评选原则

1.遵循基本规律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结合原则。特级教师评选必须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的基本规律,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引导优秀师资合理流动,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引导全省广大教师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执教,以师德为先,以学生为本,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利于引导教师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和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自觉推行素质教育,投身教育教学及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保证公平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原则。特级教师评选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广大中小学教师都有平等参与评选的权利和机会。坚持统一标准,实现公平竞争,评选程序应严谨、周密,评选活动安排应高效、合理。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评选纪律,做到“阳光评审”,切实保证评选客观公正。特级教师评选应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引领方向,为广大教师成长树立榜样,引导教师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构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专业成长的长效机制。

3.优化结构与综合择优相结合原则。特级教师评选应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全省优秀师资在不同区域、学段、岗位和城乡之间的合理分布,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要充分考虑区域教育发展现状,合理分配名额,向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扩大评选的覆盖面,避免少数学科、学段和少数地区的推荐人选过于集中。特级教师评选必须保证质量,应从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对参评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选拔,宁缺毋滥,保证从各区域、学段、学科、岗位遴选出最优秀、最合适的人选。

4.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特级教师评选必须依据标准规定,严把资格审查关,确保入围人选完全符合各项评选基本条件,并且没有违反师德规范,没有家教家养、学术不端等“一票否决”情形。对长期坚持在农村学校任教和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参评对象给予加分,增强评选的导向性,提高评选结果的可信度,避免主观评判和人情打分等不良现象发生。

5.同行专家评选与广泛参与相结合原则。特级教师评选应在同行专家评选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同行专家评审的参与度。在制定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方案时,要充分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在组建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议组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人员的代表性。在组织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其他学科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

三、评选范围及对象

1.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

2.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长(书记)和幼儿园园长(书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直接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和少年宫等国家事业单位的专职教师、教研人员(含从事其他教学活动人员)。

上述参评对象应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其中小学、幼儿园应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并且在职在岗。凡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评选范围。

四、指标分配及比例要求

1.本批特级教师评选总数控制在150名以内,推荐评选名额以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专任教师数为基数,按1:1.2的比例向市州下达推荐评选名额(见附件1)。各市州应以本地区2016年度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为基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统一比例向所辖县市区下达推荐评选名额,确保每个县市区都有推荐评选名额,不得保留机动指标。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所辖学校(单位)、幼儿园下达推荐名额,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人员都有申报参评的机会。

2.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倾斜的要求,各市州要严格控制其他各类申报人员的比例。在推荐上报人员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推荐申报总人数的70%,其中,小学、幼儿园人数应不少于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0%;校()长、教研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推荐申报总人数的30%同时,各市州应保证县城以下学校(含县城)推荐人数占有相当比例,原则上长沙市不低于40%,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不低于50%,其他各市州均不低于60%

五、评选条件

依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457)执行。

六、评选实施

1.评选程序。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按照教师个人申报,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体)局和市州教育(体)局考核推荐,省教育厅评审,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2.受理机构。参评对象所在学校(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民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办学、办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市州教育(体)局或县市区教育(体)局统筹安排。厅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附属中小学校的推荐评选指标实行单列,推荐工作由我厅委托长沙市教育局组织。

3.组织实施。省级评审将依据优化学科、区域结构与综合择优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量化评选得分确定全省总体通过人选。具体见《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方案》(附件2)。

七、评选纪律

1.实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充分发扬民主,紧密联系群众,推荐参评对象、评委会专家的产生要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评选指标、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及条件等向公众完全公开,切实增强评选透明度,不得暗箱操作。对评选结果实行逐级公示,学校(单位)推荐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县市区教育(体)局、市州教育(体)局考核推荐结果公示、省教育厅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结果公示、省教育厅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实行廉洁评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内定、暗示参评对象,任何人不得为参评对象说情、拉票、打招呼。参评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关评委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请吃请喝等;所有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对象的宴请、休闲娱乐安排和礼品、礼金等。如有直系亲属参评,相关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觉申请或告知回避。

3.实行评选保密制度。专家评委名单要严格保密。评审期间,评审场地实施全封闭集中管理,所有评委专家、工作人员“只出不入”,离场就不再进场。评审场地一律不开通网络,不开通外线电话,评委专家和工作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统一封存保管。

4.实行评选监督、举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做好特级教师申报、审核、考评和推荐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逐级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等,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信息应逐项予以调查核实,及时报告、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如举报内容调查属实,要对涉及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在评选组织过程中出现重大舞弊或失职事件的,一经查实,将责成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深刻检讨,通报全省,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评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贿赂评选专家或工作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终止其参评资格,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已经通过评审,事后发现有上述行为或者其他一票否决行为的,按规定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有关评选专家或工作人员如发现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规泄漏评选保密内容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评选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应按照上述纪律要求,具体制定本地、本单位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确保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风清气正。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要成立由特级教师、教师代表、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特级教师的考核推荐工作。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必要经费,不得向参评对象收费,加重教师负担。

2.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要组织广大教师和参评人员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发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

3.制定方案,民主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学校(单位)的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方案。市、县两级评选工作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单位)评选工作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和实施方案进行推荐评选,严格按照推荐评选工作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降低评选标准,不得减少操作环节,严禁走过场。

5.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要对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湖南省第十届特级教师评选材料报送种类及要求》(见附件3)的相关规定,将每名参评对象的申报材料汇总装订成册,不得有错漏。有关参评对象的申报材料及各类统计资料以市州为单位,于20171031以前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省教育厅大院3栋一楼),逾期不予受理。联 人:张思明、何国清,联系电话(传真)07318299035284714916,电子邮箱:63287570@QQ.com

附件:

    1.湖南省第十届特级教师分市州推荐评选名额及结构比例表

    2.湖南省第十届特级教师评选实施方案

    3.湖南省第十届特级教师评选材料报送种类及要求

    4.湖南省特级教师参评人员花名册

    5.湖南省特级教师参评人员情况统计表

    6.湖南省特级教师情况调查表

    7.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市州负责人信息表

    8.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

    9.湖南省特级教师考核推荐表

附件




              湖南省教育厅

              20178 14



分享到:
友情链接:
中国教师资格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工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