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湘教通〔2017〕254号
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申报认定和已认定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
示范校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语委、教育(体)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继续推进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文件精神,省语委、省教育厅定于2017年开展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并组织对已认定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须从各市州已认定命名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
2.各市州上报省级示范校的数量应总体控制在市级示范校的三分之一以内,且每批次申报的示范校应不超过5所(从已命名的市级示范校中择优排序申报)。
3.各市州申报的省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尽量覆盖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要特别注重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的创建申报工作。
4.各申报学校需按《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标准》(见附件3)进行自评,且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
二、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示范校申报的材料包括:
1.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1);
2.市州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见附件2);
3.各申报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自评分;
4.各申报学校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市评结果等)。
三、申报、评估及认定
1.各市州、高等学校和省直属学校要在2017年9月 30 日前将申报第六批省级示范校的材料(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报送至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2.省语委、省教育厅将于2017年底组成检查评估组,依据《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标准》对各市州、高等学校和省直属学校申报省级示范校的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3.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命名并通报表彰。
四、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校的抽查
省语委、省教育厅将在对拟认定的第六批省级示范校检查评估的同时,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校进行抽查、复查。对示范作用发挥突出、语言文字工作卓有成效的示范校,将以多种方式予以宣传,进一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明显退步的学校,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称号。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州申报省级示范校要严把质量关。要依照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湘教发〔2010〕5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及近期省语委、省教育厅部署的“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比赛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校中择优遴选申报省级示范校,宁缺毋滥。
2.加强领导,确保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开展。各市州教育(体)局、各高等学校应以此次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和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加大创建示范校工作力度,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发展,为在全社会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人:叶莹莹,联系电话:0731-84715569, 电子邮箱:hnyycs2017@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职院街199号。
附件:1.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2.市州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3.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标准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