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6-03028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湘教发〔2016〕5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2月8日
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各中小学校长是直接负责人。各地各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摆上突出位置;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控监督机制,严密开展排查防范,“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坚决负起监管责任;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及广大教职员工。通过集中学习、分组讨论、重点谈话等多种形式,加强思想疏导,切实提高认识。结合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切实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
2.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并纳入《家长、学生告知书》,供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参考使用。各中小学校要将告知书印发给全体学生和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张贴,向社会和家长、学生明确告知。同时,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标语,加大对治理教师违规行为的宣传,确保让老师、家长、学生知晓,积极营造“遵规守纪规范从教光荣、违规违纪有偿补课可耻”的舆论氛围。
3.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大树立、宣传优秀教师典型的工作力度,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三、坚持标本兼治,协同攻坚克难
1.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缩小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各中小学校要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引导教师将精力放在课堂教学上,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2.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努力办好市州、县市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或综合实践基地,满足广大学生及家长对教育资源的个性化需求。各地要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培训活动,提高青少年儿童的综合素养,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和谐、健康成长。
3.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
4.倡导教师免费辅导。各中小学校要以人为本,鼓励学校安排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鼓励学校成立义教志愿服务组织、兴趣小组,按照上级规定开放图书室、阅览室等场馆设施,为学生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教师管理
1.建立定期调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制定《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问卷调查表》,印发各中小学校参考使用。各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问卷调查。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吸纳家委会成员参加调查。问卷调查要做到客观准确,摸准实情。中小学校也可通过采取定期集中电话抽测和不定期随机电话抽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调查。对于反映的问题,要逐项核实,发现违规现象立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对教师的师德考核。
2.建立重点区域巡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实际,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配备取证设备,安排专人在周末或节假日,对有学生参加辅导的重点区域进行值班巡视。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取证留档,严肃处理。
3.落实督查追责制度。我厅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所列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发生重大违规补课收费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州、县市区,将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湘教发〔2015〕2号)直接列入省级重点监控对象,约谈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综合考核一票否决。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后补讲并收取补课费,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反禁止有偿补课规定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0731-84714899、82204240;举报邮箱:hnjyygfwzx@163.com。
附件:《违反禁止有偿补课规定处理办法》
附件
违反禁止有偿补课规定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处理办法
1.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和我省实施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监督办法,对各中小学开展治理违规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流于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国家、我省禁止有偿补课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处理办法
1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绩效工资定为末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 获得县级以上“名师”、教学能手、优秀教师(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未来教育家”及“青年精英教师”培养对象、特级教师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外,同时按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
3见习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应定为见习不合格,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