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 2015] 361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验收
和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遴选、验收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20号)精神,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我厅审核,确定刘志刚等200名同志为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见附件1);确定董海军等33名培养对象届满验收检查结果为优秀,薄明华等165人为合格,胡年珊等2人为暂缓验收(见附件2);确定徐鸣等191名培养对象201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邝艳湘等2人为不合格(见附件3);共有23名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因故未能正常参加本年度验收或考核,经我厅审核确定,同意焦勇等11名培养对象参加2016年验收检查,终止熊瑛等11人的培养对象资格,取消杨小军的培养对象资格(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期自2016年1月1日起始,培养期为三年。各高校要逐一完善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合同书》(见附件5),并根据我厅安排的专项培养经费(三年每人1.5万元),按不低于1:1的比例认真落实配套经费,切实加强培养与管理,全面履行规定的职责。各培养对象要认真执行培养计划,积极参加培养培训,按规定使用好培养经费,确保按期实现培养目标。
二、各高校对培养期满验收合格或优秀等次的培养对象,要跟进培养,促进他们进一步成长;对暂缓验收人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他们实现既定的培养目标。
三、各高校应根据培养对象年度考核情况,特别是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要针对培养计划执行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培养工作,落实培养经费,提高培养质量。
四、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对培养期间调离教育系统或调往省外高校,或因去世、生病、出国访学等不能正常完成培养计划的人员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联系人:何国清,联系电话:0731-84714916)。
五、各高校请于9月10日前将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和《培养计划》各1份,送(寄)达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联系人:段慧兰,联系电话:0731-84402932)。同时将《培养合同书》及《培养计划》扫描并整合为word文档后,上传至“湖南省普通高校学术人才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76.27.11/jsc/,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个人网上申报时一致)。
附件:1、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2、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验收检查结果
3、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
4、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未参加验收或者考核的特殊情况人员处理意见
5、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样式)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日
附件1
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
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1
刘志刚
中南大学
21
李 晋
湖南师范大学
2
王红霞
22
孙运军
3
彭 镜
23
谭月明
4
曾 艺
24
李益顺
湘潭大学
5
刘 瑛
25
李伏清
6
阳明辉
26
曹 霞
7
邹 滨
27
醋卫华
8
王树英
28
董石桃
9
殷 慧
湖南大学
29
李澄清
10
喻 玲
30
袁健美
11
李 睿
31
彭锐涛
12
周加喜
32
魏晓林
13
周永波
33
黄 娟
长沙理工大学
14
张 玲
34
戴志锋
15
鲁兵安
35
李 微
16
蔡 娜
36
范志强
17
尹新华
37
李江胜
18
张强峰
38
韩 艳
19
徐朝红
39
吕松涛
20
罗文斌
40
陈 杰
41
文春晖
湖南农业大学
61
祖旭宇
南华大学
42
黄 勇
62
贺桂成
43
石星波
63
吴志军
湖南科技大学
44
刘金灵
64
聂志军
45
李德亮
65
周 兰
46
张振华
66
宾光富
47
李晓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67
刘云新
48
文 韬
68
陈 建
49
范云蕾
69
戴德求
50
曾叶霖
70
廖金香
吉首大学
51
王 超
湖南中医药大学
71
邹晓玲
52
谢雪姣
72
廖文虎
53
曾 光
73
唐 石
54
郁 洁
74
田向荣
55
陈伶利
75
田 飞
湖南工业大学
56
曾建国
76
文 鸿
57
欧阳爱辉
77
曾红兵
58
郭 玮
78
蹇海根
59
罗 文
79
聂 智
湖南商学院
60
莫中成
80
贺 琛
81
杜 焱
101
罗 卉
怀化学院
82
王 娟
102
刘建国
83
陈 琦
103
何丽萍
湖南科技学院
84
赵中宝
湖南理工学院
104
张能泉
85
张再云
105
张 丹
86
李巧伟
衡阳师范学院
106
刘小文
87
罗振国
107
李丽珍
湘南学院
88
凌晓辉
108
李传华
89
张现成
湖南文理学院
109
杨 蔚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90
贺 志
110
余 星
91
张松柏
111
胡军和
92
肖 鹏
湖南工程学院
112
龙 龙
长沙学院
93
吴勇峰
113
钟云华
94
王 琦
湖南城市学院
114
陈 英
95
邓杨保
115
张 昊
96
周双双
116
杨双波
长沙医学院
97
王姣亮
117
谢忠祥
湖南工学院
98
张 驰
邵阳学院
118
李 新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99
刘卫柏
119
杨 丹
100
欧阳询
120
李 坤
121
余 华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141
颜浩龙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22
范 瑛
湖南警察学院
142
龚艳丽
123
海 鹰
长沙师范学院
143
周山东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
技术学院
124
李 琼
144
李辉熠
125
李 辉
湖南中医药高等
专科学校
145
陈 健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126
王 乐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46
郑 潇
127
刘建成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47
戴 臻
128
罗孟君
148
董效康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129
罗 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149
马万林
130
李 颖
150
赵 莹
131
黎 晗
151
邓海燕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132
唐一韬
152
危 英
133
张翠英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153
朱 燕
134
冯向科
154
李 璐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
135
刘红兵
155
刘 琼
136
吴 冰
156
简剑芬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137
季 杰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57
严 勇
138
夏晓慧
158
刁一峰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
139
黄宁江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159
熊 钢
140
黄 振
160
郭荣中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
161
戴日新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181
刘军华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162
李国平
182
李曾辉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163
周 宇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183
吴 洋
164
袁世军
184
李秦晋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165
王 樱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85
佘媛媛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
学院
166
雷道仲
186
李 龙
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
167
喻 佳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187
李书舟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168
李星龙
188
叶云洋
169
王宪庆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189
凡进军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
170
步洪凤
190
李启秀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171
李洪源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191
蒋买勇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
172
贺 韧
192
黄 明
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173
李红日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93
龙 昱
174
肖利平
194
谢玉萍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175
李 柱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195
陈赛莲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176
苏命峰
196
项 林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177
杜启平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197
符湘萍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178
杨子武
198
王 钊
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179
吕冬梅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199
夏 旭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180
冯晓锋
200
王志凡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
附件2
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
青年骨干教师验收检查结果
所在学校
验收结论
优秀
合格
暂缓验收
董海军
纪效波
周艳菊
薄明华、吴争春、钟虎妹、
廖胜辉、冯德山、杨芝春、
戴茹萍、张 瑜、陈丽华、
解明镜、潘 军、刘胜胆
彭 飞
温 和
赵小英
杨明辉
龙 兵、侯俊军、毛劲歌、
刘 轶、张 屹、王 群
李 琦
曹虹剑
潘启沅
冯 浩
丁小平、上官戎、郑群明、
刘文彬、梁 云
刘 婷
毛宇亮
谢鹤楼
丁燕怀
周锦涛、陈 旸、盛明科
黄 维
程 芳
李雨燕、张 丽、莫 红、
毛 聪、卢守峰、彭 晖
胡扬名
邵继海
孙艳华、王水莲、王运生、
张 喻、黄 科
毛绍名
张 琳
曾咏梅、张亚连、张立强、
龚吉军
朱红英、陈偶英、成细华、
李鑫辉、颜 红
赵飞骏
詹 晶、许友军、刘 琼、
路兴强、马 云
王桃花
雷 芳、雷连莉、蒋玲莉、
付响云、余伟健、刘文辉
杨 喜
孙忠良、王志清、彭 耿、
邓 科、何兴兵
汤丽芳、王美艳、何 涌、
刘中艳、刘丰年、何 杰
陆 杉
唐红涛、张 琦、汤凌冰
曾 炜、潘 理、李松华
胡年珊
盛 芳
郑文武
李浏兰
汪新文
李 琳
王兴平
李 钢、蔡剑华
陈 桥
黄 毅、万 琴
孙 倩、李云翔
孙传香、王周火、张红萍
姚劲松、郑代良、杨玉军、
何郁波、刘亮元
欧阳金花、肖智成、周 基
蒋亚军
王 峰、吴 霞、黄 晓
丁持坤、贺爱兰、吴超富
邓伍英、栾悉道、张向超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刘洪波、向 威、刘正桥
肖志红、刘 蓉、王冬华
任长安、周 斌、黄俊歆
黄任之、陈 曙、涂兵兰、
熊 萍
张 薇、颜红艳、孙 光
袁华平、王 岩
湖南女子学院
文 宁、朱元双
廖洪立
湖南医药学院
张荔茗
湖南信息学院
杨小凤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彭文武
莫颖莉
金 钏
罗 伟
赵 竹
王 琳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朱 奕
刘英武
刘理云
李芙蓉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黄建科、蒋瑞斌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杨 宁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范美蓉
李习平
潘 果
朱理鸿
湖南艺术职业技术学院
徐耀芳
梁继华
徐喜波
郭稳涛、张 华
吴玉光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杨 平
陈超群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欧阳波仪
张 敏、陶永进
彭 森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陈婵娟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熊美珍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周宇霞
覃事刚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王红梅、刘让贤
湖南软件职业学院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刘河元
邓 恩
刘友成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陈 丹
王得义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张雪文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周新云
附件3
青年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不合格
徐 鸣、吴 琳、王福亮、王 勇、
刘俊文、曾朝阳、李 吉、姚晨姣、
王琪洁、田庆华、李地元
邝艳湘
吴增礼、李伟荣、黎文伟、周湘南、
梁桥康、刘 坚、颜可珍、高朋召
崇桂书
曾桂林、肖 平、王卫华、吴 静、
吕双伟、林海军、周伟昌、郭 宾、
刘中华
张海燕、彭中文、向立文、刘友华、
肖 芬、杨 罗、韩路长、谢淑红
段迎晖、李 龙、向凌云、李泽文、
张跃飞、谢 敏
刘 玮、熊少波、刘 辉、刘兆颖、
谭泗桥、李 明、邓化冰
李 娟、谭 丹、罗 芬、邝祝芳、
李恩颖、夏燎原、雷丕锋
刘慧萍、彭 亮
黄宠辉、杨 斌、朱红梅、曾燚华、
郭紫芬、谢 东
关 洁、贺胜兵、唐明董、吕胜祥、
吴亮红、伍济钢、赵延林、周智华
郑流云、丁建军、黄 炜、欧祖军、
彭志远、史 凯
柯胜海、罗新河、杨 洁、文志强、
孔玲爽、杨庆光
胡艳香、王青松、刘长生、伍洪杏、
陈荣元
刘栋梁、王文锋、江五元、陈乐求
任向阳、周东升、李伯华
周 勇、李长生、欧利辉、李文军
唐志航、刘洞波、张 何、任振华
汤 勇、陈暑波、董 萌
贺海波、伏 军、周本胡
苏金梅、李思寰
李 伟、贡贵训、杜 敏
周 勇、肖圣雄
游志能、刘加林、李军成
郭红卫、陈刚强、龙 英、
梁 亮
易 锐、米家龙、禹海慧、
刘孟祥
罗文奇、刘 勇
朱凌志、俞 斌、徐 慧、
胡 鸿
钟佩君、汤希玮、欧阳章东、许 兰
王朝阳、杨 鹏、肖永良
陈俊豪
龚 展、李先跃
周 勇、郭咏梅
吴卫华、田玉梅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单玉香
肖楚丽
汪慧英、欧阳方丹
邓嘉琳、卢 军、唐 莹
齐绍琼、段树华
彭广宇
符 睿
龚 倩、刘彦姝
杨 夏
李新良
谢荣华
何 蕾
杨利平
徐 莉
张 俊
史小平、刘泽文
肖桂霞、龚文杨
王 敏、郭凤鸣
陈学忠
何立志
吴春红
吴小平、侯建军
余 滢、吴廷焰
范波勇
邹 宁
张 运
时小侬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吴 畅
易稳凯
谭 阳
郭 飏
黄锦玲
吴 娟
附件4
201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未参加验收或考核的
特殊情况人员处理意见
立项
年份
立项学校
本年度未参加
验收或考核原因说明
处理意见
唐黎明
2011
2014年10月出国访学
2016年必须参加验收
焦 勇
2012
2014年8月出国访学
叶 冬
出国访学
何海浪
王福民
未参加英语培训
阳永生
曾 鸣
主持学院相关项目建设,未达到培养要求
刘新国
成果未达成预期目标
刘圣军
2013
因科研出差在外
2016年按期参加验收
莫梅锋
石小燕
随丈夫在美国陪读
蒋忠中
已调往东北大学
终止培养对象资格
曹小玲
已故
张 勇
已调往贵州遵义学院
颜爱国
已调往厦门理工大学
欧立军
已调往贵州省某高校
卢爱国
已调往广西师范大学
杨娜曼
已调往长沙市委党校
郭文成
已调往浙江传媒学院
熊 瑛
2009
长期病假
刘吉凤
2010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
学校
2013年6月调入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但该校连续三年未提出验收申请
程旭曼
连续三年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
杨小军
湘潭大学提出该教师一直从未调离本校,但其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系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立项
取消培养对象资格
附件5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样式)
甲方(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乙方(高等学校):
一、经乙方推荐申报,省教育厅确定甲方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作为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接受和执行学校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三、甲方同意既定的培养计划,在培养期间按计划努力学习,自觉接受培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的培养目标。
四、甲方同意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外语和高校计算机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并在培养期结束时分别达到六级和二级以上水平。
五、甲方同意在培养期间及培养期满后5年内不调离学校教师工作岗位(乙方要求的校内工作调整除外)。
六、乙方负责组织制定甲方的培养计划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调整。
七、乙方为甲方提供培养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证。
八、乙方保证培养资助经费(包括省教育厅资助和学校配套两部分)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在培养期间,为甲方提供每月400元的生活津贴。
九、培养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甲方在培养期结束,经乙方组织考核和省教育厅验收检查,没有达到培养计划目标的,须赔偿学校和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四分之一。培养期间或培养期结束后5年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的,须赔偿学校和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二分之一。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证,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