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陈春华等300位同志“特级教师”称号的决定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5-06-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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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5] 32 号
“特级教师”称号的决定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470号)、原湖南省教育委员会、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教通〔1993〕183号)等文件精神,为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教师个人申请,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局三级考核推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教育厅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陈春华等300位同志“特级教师”称号。 本次被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同志,其特级教师津贴按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规定执行,从2015年2月起计发。
湖南省教育厅
抄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市州、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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