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03014
湘教发[2015]20号
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中职)起点 本科层次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 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科技大学、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省教育考试院、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号),切实加强我省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我省决定从2015年起,启动实施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按照“个人自愿、公费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的原则,通过普通高考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招收一定数量的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为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公费培养本科层次专业课教师。为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为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热爱职业教育,教师基本素养良好、职业发展潜质和综合素质较高,具备所任教专业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本科层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以下简称“中职专业课教师”)。 二、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与招生学校 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结合我省中职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实际,2015年中职专业课教师培养的招生专业为机械工艺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方向)、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电子技术应用方向)、服装与服饰设计、汽车服务工程、农学、园林、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共9个专业。根据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分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和对口招生计划,招生学校为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科技大学。 按照我厅《关于申报2015年湖南省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计划的通知》(湘教通〔2015〕188号)要求,根据各市州向我厅申报的分市州分县市区招生需求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2015年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市州分县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附件1)和《2015年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学校招生计划表》(附件2),招生计划共334名,现予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一律不再追加或调整招生计划。 三、培养模式 中职专业课教师采用本科院校会同有关高职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的模式进行。本科学制四年,人才培养方案由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共同制定,原则上第一、二学年由相关高职院校负责培养,第三、四学年由本科院校负责培养。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本科院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各培养学校的工作安排见《2015年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学校安排表》(附件3)。 四、培养经费 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五、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报考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的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了招生当年普通高考,且持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 2.考试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3.截止招生当年8月31日,年龄不超过22周岁。 4.身体健康,体格条件经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2014〕3号)执行。 5.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愿报考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在协议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任教不少于8年。 (二)对口招生计划 1.参加了招生当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且持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市州户籍。 2.考试成绩达到相应专业门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符合本章第(一)节第3、4、5条的规定。 六、招生录取程序 (一)填报志愿。 1.普通高考招生计划。高考考生根据本人户籍所在地和本文公布的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在本科提前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一个有关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志愿,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只能选择一个招生学校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一个招生专业填报,否则,作无效志愿处理。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志愿结束后的2天内,所有填报了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持本人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户籍确认,户籍确认的组织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提前公布具体办法,并统一组织进行;户籍确认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将各考生的户籍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招生学校。 2.对口招生计划。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根据本人户籍所在地和本文公布的对口招生计划,在本科提前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一个有关招生学校的对口招生计划志愿,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只能选择一个招生学校面向一个县市区中的一个招生专业填报,否则,作无效志愿处理。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志愿结束后的2天内,所有填报了对口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持本人户口薄到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户籍确认,户籍确认的组织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提前公布具体办法,并统一组织进行;户籍确认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将各考生的户籍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招生学校。 (二)面试。 1.确定面试考生名单。招生学校在县市区教育局核实考生户籍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分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和对口招生计划,分别按照提前录取批次考生志愿录取规则及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县市区分专业按照招生来源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 2.面试。面试由培养学校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面试与公布面试结论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招生学校确定后提前通知考生。 (三)签订《湖南省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1.确定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招生学校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分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和对口招生计划,分别按照提前录取批次考生志愿录取规则及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专业按照本县市区招生来源计划数等额确定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如确定为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因自动放弃等个人原因未签订《协议书》,其缺额按上述办法递补,直到签订《协议书》的考生人数达到本县市区招生来源计划数。 2.签订协议书。确定为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公布后,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生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一式4份)。考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书》。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考生、县市区人民政府两方签订《协议书》后,市州教育局汇总所辖县市区签订的《协议书》,并于提前录取批次录取前将《协议书》统一寄送达相关招生学校。 3.确定为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商定后适时公布,以便考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四)录取。各招生学校依据已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名单按照高考录取程序在提前录取批次进行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录取工作。 (五)复审。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培养学校报到,新生入学后,培养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定向师范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培养学校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培养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应负责将《协议书》寄送达各协议方。 七、有关政策 1.当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面试考生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人数时,可适当降分依次增补面试考生,直至达到规定的比例人数,但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后续的招生录取程序均按本文的相应规定执行。 2.面试不合格和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的志愿情况进行其他志愿的录取工作。 3.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签订协议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时间不少于8年;其任教岗位和编制由签订协议的县市区负责落实。 4.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和教材费免缴,其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在资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 5.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6.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研究生,但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7.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协议县市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8.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要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9.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八、工作要求 1.签订《协议书》是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考生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的工作,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签订《协议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县市区人民政府两方签订的《协议书》寄送达招生学校,招生学校要积极加强与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的配合,协助做好《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2.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省教育考试院要严格按规定的政策、程序、标准和时间,切实做好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严禁擅自变更招生来源计划,严禁以各种名义进行乱收费。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的违规招生行为,其所录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在下年度核减直至取消该市州(县市区)的招生计划,或取消该院校中职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任务,同时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招收本科层次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是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中职)毕业生报考公费定向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职业教育事业,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下达的招生计划全面完成。 4.各培养学校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签订好联合培养协议书,加强学籍管理,会同有关企业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和实践训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请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分别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各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7月30日前将联合培养协议书报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5.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培养学校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按照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管理等方面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总结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为建立并完善我省农村教师培养补充机制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联系方式: 1.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联系人:张思明 联系电话:0731—84736649 2.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人:张正中 陈志平 联系电话:0731—88607887,88607870 (传真) 电子邮箱:hngfdx2015@163.com 附件:1.2015年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市州分县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2.2015年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分学校招生计划表 3.2015年湖南省农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学校安排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6月1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