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12]699号 关于做好2012年特岗教师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 |
有关市州教育局,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21号)精神,为支持特岗教师在职学习和专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现就做好2012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式 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学习年限按培养学校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二、我省的培养学校及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的安排,我省的培养学校为湖南师范大学和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湖南科技大学的招生计划均为60名,具体招生专业由相关学校确定后在其学校网站上公布。 三、招生录取程序 1.报名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服务期满且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优秀的特岗教师。同等条件下,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录取。 2.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于2012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报名登录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特岗教师只允许报考一所学校。为便于特岗教师兼顾工作,提倡就近报考。报名截止前,可查询各学校报名情况,调整一次所报学校。 3.资格审查 我厅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对我省报考的特岗教师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予以公示。 4.任教学校审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特岗教师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2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签字确认后交任教学校,任教学校应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 5.现场资格确认 报考人员携带《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近3年年度考核表、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到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部)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由培养学校确定后提前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6.确定复试名单 培养学校在现场资格确认的基础上,根据特岗教师的年度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等,按不低于招生计划3:1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名单,未通过现场资格确认的特岗教师不能列入复试人员名单。复试人员名单要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7.复试与录取 培养学校于2013年2月28日前组织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进行复试工作。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并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 信息平台中录取功能的开通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15:00,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4日17:00。请各培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培养学校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时抄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和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四、有关事宜 1.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2.各设岗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3.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对《资格审查表》中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同时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4.各有关培养学校要按照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录取办法,组织好现场审查和复试工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对于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办法、现场审查、复试等工作信息,应提前3天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进行;还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妥善解决好特岗教师的工学矛盾,确保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 5.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厅及相关培养学校联系。 五、联系方式 1.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联 系 人:王武; 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82203481。 2.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招生科 联 系 人:许广; 联系电话:0731—88872350; 3.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办 联 系 人:李福铭; 联系电话:0731-58291000,13467429208; 网址:http://graduate.hnust.cn/web/index.asp。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21号) 湖南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