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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届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落实工作的通知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2-08-23 09:52 浏览数:7813



湘教通〔
2012472


关于做好
2012届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

任教岗位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学校:

2012届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和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以下统称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已毕业离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0号)和我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154号)、《关于做好2008年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845号)精神,为做好2012届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与编制

1、根据我厅湘教通〔2007154号和湘教发〔200845号文件规定和协议书约定,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本科毕业生安排到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专科毕业生安排到乡镇以下农村小学任教。

2、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的落实工作,并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落实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所需编制,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二、加强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工作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将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违约记录记入其本人人事档案,并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公布。

2、对毕业后未按协议书约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由我厅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对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且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小学教育岗位的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由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并报我厅备案。

3、违约的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后的30日内向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退还其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4、违约的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应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应缴纳的违约金,由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其收入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用于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与就业服务工作。

三、相关政策

1、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小学任教,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专科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农村小学任教,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5年。

2、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报到上岗后,即为在编公办教师。

3、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科毕业生可以在县以下农村小学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专科毕业生可以在乡镇以下农村小学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任教学校要为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鼓励他们在职报考攻读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同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我省2012届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在830前全部报到上岗。

2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全部落实后,县市区教育局要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将所辖各县市区的情况汇总并填入《2012届湖南省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安排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后,于95前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含电子文档)。

3、培养学校要主动与定向培养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取得联系,配合做好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的落实工作,及时将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直接迁转至定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4、今年秋季开学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将不服从县市区统一安排、未到指定农村小学报到上岗的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后于930前报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请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协助我厅做好有关违约处理工作。

做好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落实工作,是实施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的关键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学校要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教育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2012届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湖南省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安排情况一览表.doc

 

          
                                   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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