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办通[2012]53号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
各设岗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0〕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证书》发放对象为经我厅统一招聘录用、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 二、发证办法。《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1),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我厅发放《证书》。各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2年4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1)原件一份、《证书》发放信息表(附件 2)原件及特岗教师本人登记照(电子和纸质各一张)报送我厅特岗办。联系人:刘国才、王武;通讯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机关院内综合楼403#,邮编:410001;联系电话(传真):0731—82203481;电子邮箱:42957684@QQ.COM。 特岗教师本人登记照(电子版)技术要求:登记照文件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532×740像素(宽度、高度)、300dpi,文件名统一用身份证号命名。 特岗教师本人登记照(纸质版)规格要求:纸质登记照要求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照片背面用铅笔写明特岗教师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6位。 三、《证书》是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原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事关特岗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证书》发放的各项工作。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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