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1-12-1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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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精神,我省出台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将准予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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