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 2010 ] 25号 | |||||||||||||||||||||||||||||||||||||||||||||||||||||||||||||||||||||||||||||||||||||||||||||||||||||||||||||||||||||||||||||||||||||||||||||||||||||||||||||||||||||||||||||||||||||||||||||||||||||||||||||||||||||||||||||||||||||||||||||||||||||||||||||||||||||||||||||||||||||||||||||||||||||||||||||||||||||||||||||||||||||||||||||||||||||||||||||||||||||||||||||||||||||||||||||||||||||||||||||||||||||||||||||||||||||||||||||||||||||||||||||||||||||||||||||||||||||||||||||||||||||||||||||||||||||||||||||||||||||||||||||||||||||||||||||||||||||||||||||||||||||||||||||||||||||||||||||||||||||||||||||||||||||||||||||||||||||||||||||||||||||||||||||||||||||||||||||||||||||||||||||||||||||||||||||||||||||||||||||||||||||||||||||||||||||||||||||||||||||||||||||||||||||||||||||||||||||||||||||||||||||||||||||||||||||||||||||||||||||||||||||||||||||||||||||||||||||||||||||||||||||||||||||||||||||||||||||||||||||||||||||||||||||||||||||||||||||||||||||||||||||||||||||||||||||||||||||||||||||||
关于做好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 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学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0号)精神,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实施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定向培养五年制专科层次教师。现就今年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今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省项目计划招生300人。其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100人,其招生主要面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其他地区;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200人,面向全省招生。 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市州项目计划由市州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其培养经费由市州或县市区财政负担,招生计划由我厅统筹安排下达。 招生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增加计划,不得在区域间调剂计划。除特殊保证民族和边远艰苦乡镇小学教师补充需要可单列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并报我厅同意外,市州、县市区不得将招生计划分解到乡镇,以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 二、培养学校 今年,省项目计划的培养工作任务由长沙师范专科学校承担。 市州项目计划培养工作任务的承担学校(基地)为吉首大学师范学院、长沙师范专科学校、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常德师范学校、桃源师范学校、邵阳师范学校、武冈师范学校、衡阳(幼儿)师范学校、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芷江师范学校、娄底外国语学校和郴州师范学校。其培养挂靠学校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吉首大学师范学院、长沙师范专科学校、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和当地设有小学教育专业的本科院校。市州项目计划培养工作任务承担学校及挂靠学校由市州教育局与有关学校商定后,报我厅审核备案。 三、报名条件 报名对象应是持当地(户籍所在县市区,下同)户口的201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小学、幼儿教育事业。 2、中考成绩不低于2010年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没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按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计划内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其中有两所及以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应不低于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平均值。 3、相貌端正,无身体残疾,身体健康,按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民族和边远艰苦乡镇单列招生计划的报名对象应是户籍关系落在该乡镇的学生。 报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培养学校另行规定,但须在学生报名前对外公布,并由所在学校告知报名对象。 四、招生办法及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学校初审推荐、县市区教育局初选、市州教育局和培养学校面试、市州教育局预录、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预录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书、培养学校录取、省教育厅统一审核”的程序进行招生和录取工作。 1、报名。按照“公布招生计划、个人自愿报名、学校初审推荐”的程序进行。 (1)公布招生计划。报名前,县市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省下达本县市区的省项目招生计划数和市州项目招生计划数。 (2)报名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持户口簿、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在所在学校报名,并按招生登记表(表样见附件2)栏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每个报名学生可在本县市区确定的招生计划类别内任选一个志愿,但不得选报2个及以上多个志愿。 (3)初审推荐。所在学校对自愿报名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依据在校表现情况和学业成绩,将具备报名资格的学生全部推荐至县市区教育局。 2、初选。县市区教育局在审查各校推荐学生报名资格的基础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学生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根据体检合格学生志愿,依据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省下达招生计划数和1:1.5的比例,分志愿确定初选人数(如按比例计算时,结果遇有小数一律余进)和初选对象名单。初选对象名单在初选对象所在学校和县市区主要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送市州教育局。 3、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学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等。面试以市州为单位集中统一进行。由市州教育局和培养学校按照《关于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招生工作实行面试的通知》(湘教通[2005]139号)的要求和程序,对县市区确定的初选对象进行面试。面试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面试结论若采用成绩表示,则面试内容及方式、得分及成绩的计算办法等由市州教育局与培养学校商定后,在面试开始前5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由培养学校与市州教育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以检测初选对象初中文化知识及其运用能力的笔试,全省不做统一要求,由市州教育局和培养学校商定。 如举行笔试,由市州教育局和培养学校联合组织,按面试成绩占30%和笔试成绩占70%的结构计算总成绩。总成绩作为预录的依据。 4、预录。市州教育局在全面审查参加面试(笔试)学生报名、体检及面试(笔试)全部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省下达招生计划和学生志愿分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预录。 市州教育局预录阶段,由于面试不合格、本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递补时,则从参加了面试(举行了笔试的市州包括面试和笔试)且填报了同一志愿的初选对象中,依据中考成绩(面试和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等额确定递补预录对象。 5、签定协议。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被预录取学生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签订后,市州教育局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预录取分数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和预录取学生的名单(用附件4表栏填具)各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连同预录取学生中考成绩单(2份,其中原件1份)、面试(笔试)记录表(2份,其中原件1份)、体检表(2份,其中原件1份)及《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5份)等材料(以上材料每生一袋)分别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和培养学校。 6、录取与审核。我厅组织培养学校和挂靠学校对市州教育局预录情况及预录学生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各培养学校办理《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手续,录取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新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7、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民族和边远艰苦乡镇单列计划招生的初选、预录取、录取和录取递补,从填报了该乡镇单列招生计划志愿的对象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拔确定。 9、录取工作一次性完成,不搞补录。缺额计划自然取消。 五、培养模式 实行综合培养,不分专业。经过5年培养,学生应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基本具备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研和管理的能力,能够承担小学、幼儿园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各培养学校要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五年制专科层次小学教师培养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通〔2007〕94号)和《湖南省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方案(试行)》(另发)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六、政策规定 1、公费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5年。 2、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定向生学费免除,住宿费、军训费和教材费免缴,享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助学金补助,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3、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定向生不得转学校、转专业。 4、定向县市区要保证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获得专科学历文凭的公费定向毕业生有编有岗,上岗任教。 5、公费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 (1)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或学习成绩达不到培养规格要求未获取毕业文凭(学位)的。 (2)毕业后不在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的;或在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未满5年的。 七、工作要求 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监督,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教师、人事、招生、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推荐选拔等各项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让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了解招生的政策、条件和程序。要坚持招生条件,坚持择优原则,严格录取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联系人:龚跃虎 联系电话:0731-88653596(传真) 电子邮箱:gongyuehu@sina.com 附件:1、湖南省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 2、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登记表 3、《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预录取控制分数(等第)线情况汇总表》(表式) 4、《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预录取花名册》(表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 教师 定向 培养 招生 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录入员:罗嫔环 校对员:蒋维加 共印80份 附件1: 湖南省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 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样本) 甲方: (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招生录取资格,中考成绩及身体条件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热爱小学、幼儿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公费定向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生)。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定向生的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生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条 根据“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制订公费定向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费和教材费,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助学金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与丙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5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定向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军训费和教材费,并享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助学金补助,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延长修读年限期间,各类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后服从丙方安排,到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或中心幼儿园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毕业前及在本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本地区公费定向生年度培养需求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毕业生到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落实乙方毕业后的任教学校和岗位,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学习和服务期内不脱产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负责对乙方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责成其按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的一定比例缴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本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违约,由甲方或丙方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在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5年培养期内所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滞纳金;超过时限者,须按(10/00×违约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县市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县以下中心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未满5年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5年培养期内所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滞纳金;超过时限者,须按(10/00×违约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培养规格要求,不能获取毕业证,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额=5年培养期内所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1.5;超过时限者,须按(10/00×违约金额)/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上级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本协议签约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方、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5份,甲、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丙三方各执一份,省教育厅备案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或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 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登记表
注:“选报志愿”栏中的4个空白栏填选报的培养学校名称(全称)。 附件3: 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 招生预录取控制分数(等第)线情况汇总表 市州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注: “2010年示范性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等第)线”一栏,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县市区,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为标准;否则,以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为标准。 附件4: 2010年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生预录取花名册 市州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注:1、出生年、月分别用4位数和2位数标注,如1994年4月填为1994.04。2、中考成绩标注总分或各科目等第;3、面试结论、体检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4、有笔试要求的,面试结论栏填面试得分成绩;5、原毕业学校填全为xx县xx乡(镇)xx学校;6、培养挂靠学校系学籍管理及毕业发证学校,培养学校系学生就读学校;7、定向县市区系培养对象与其签订协议书的县市区;8、项目计划来源分省项目计划和市州项目计划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