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 2009 ] 28 号 |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建设教育强省进程,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部分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推进教育强省建设,重点和难点在农村教育,关键在教师队伍。实施“特岗计划”,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提升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既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实现建设教育强省目标的一项战略举措,又是教师补充机制和学校用人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二、积极推进“特岗计划”。为认真实施“特岗计划”,根据国家四部门的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和编办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岗计划”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特岗计划”。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补充需求,启动和实施市州本级“特岗计划”。 三、精心组织今年“特岗计划”开局工作。今年,我省“特岗计划”的设岗县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列入湘西大开发的其他县,共49个县(见附件2)。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规模为3687人,其中2512人纳入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1175人纳入省级“特岗计划”,所需资金以省财政为主安排。 鉴于今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启动较晚,凡在 当前,2009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在即,实施“特岗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各环节工作,务求开好局、起好步,确保招聘的特岗教师于2009年秋季开学前顺利到岗。 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报告。 省教育厅联系人:蒋维加、肖耀南,电话:0731-2203481,传真:0731-4715933;省财政厅联系人:郭娟,电话:0731-5165217。 附件:1、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实施方案 2、2009年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 位计划设岗县名单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人 事 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农村义务教育 教师 “特岗计划”△ 通知 抄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录入员:李亮清 校对员:蒋维加 共印1000份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部分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推行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建立保障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推动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着力解决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问题,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从2009年开始,启动实施“特岗计划”。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期3年。 今后,除执行国家和省定向培养计划接收毕业生外,全省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各地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二、“特岗计划” 的实施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列入湘西大开发的其他县为主,兼顾农村学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结构性矛盾较突出、财力比较困难的县。 三、“特岗计划”的设岗原则 1、按需设岗。特设岗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教师的实际需求设置。 2、以初中为主,兼顾小学。主要招聘中学教师,充实到农村初中任教。根据设岗县实际,可以兼顾农村小学教师岗位的需求。一般在1所学校安排1~3人。 3、充实教师紧缺学科力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优先保证英语、计算机、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的需要,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学科结构优化。 4、统筹调剂教师编制,着眼教师队伍长远建设。统筹中小学各学段教师编制,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招聘特岗教师需要,并确保三年后有空余编制用于安排自愿扎根当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 四、实施“特岗计划”的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为主,省级“特岗计划”所需资金以省财政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设岗县财政承担。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支出,与设岗县财政据实结算(中央财政、省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一致)。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根据本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各项待遇。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省年人均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设岗县财政负担。 “特岗计划”实施中的宣传发动、招聘考试、岗前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等费用从省本级教育经费预算中专项安排。 五、特岗教师的招聘原则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聘特岗教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3、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共同组织,各司其职。 六、特岗教师的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确因应聘人员不足的边远贫困地区小学可招聘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4年(至招聘当年年底满4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性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且有从教经历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2、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3、应聘大学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特岗教师者; 4、复员转退军人; 5、少数民族毕业生。 七、特岗教师的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的招聘程序是:(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体检;(6)集中培训;(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招聘的组织与实施按《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另行文)执行。 八、“特岗计划”的相关保障政策 1、特岗教师享受《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省委组织部等九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7〕10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教师试用期工资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1至2档。聘任期内,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3、“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在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且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4、对聘用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由设岗县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接转其人事、工资关系,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龄、教龄从签订特岗教师聘用合同时起算。 对重新择业的,相关市州和设岗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今后,凡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特岗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管理 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的县城,免收户口托管服务费。特岗教师档案关系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聘用期满后离开当地学校的,档案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 十、特岗教师的聘后管理 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省教育厅对其进行跟踪管理,设岗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设岗县评估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分别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十一、“特岗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财政厅牵头制订“特岗计划”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教师需求总量指导性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省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省教育厅:拟定“特岗计划”的实施方案,制定招聘考试与聘用办法,编制“特岗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实施公开招聘、岗前培训和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并规范管理。 省人事厅:协同教育厅做好特岗教师的公开招聘工作。 省编办:负责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编制总量管理。 市州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特岗计划”工作,指导检查特岗教师聘期管理,监督设岗县特岗教师岗位、工资待遇及生活安排等落实工作。 各设岗县负责拟定和申报特岗教师需求计划,指导用人单位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特岗教师的工资及各项待遇的落实,为特岗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对特岗教师实施日常管理;负责特岗教师的户口与档案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落实3年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人员的工作岗位。 高等学校负责引导和组织毕业生报名应聘特岗教师,并做好政策宣传、毕业生推荐、应聘资格审查和上岗派遣等相关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1、各市州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2、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2009年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设岗县名单 一、株洲市:茶陵县、炎陵县 二、邵阳市:邵阳县、城步县、隆回县、新邵县、洞口县、 绥宁县、武冈市、新宁县 三、岳阳市:平江县 四、常德市:石门县 五、益阳市:安化县 六、张家界市:桑植县、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 七、郴州市: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 八、娄底市:新化县、涟源市 九、怀化市:沅陵县、通道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 辰溪县、鹤城区、中方县、溆浦县、会同县、 靖州县、洪江市、洪江区 十、永州市: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 十一、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 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