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08]75号 |
关于开展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教,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厅决定今年开展特级教师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推荐特级教师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地2007年底教师总人数的千分之一以内。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专任教师的推荐名额,由市州教育局按在编教师人数确定控制数后下达所属县市区;其它各类人员以市州为单位,按在编人数确定推荐名额,由市州教育局统一掌握。 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的推荐名额,由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统筹安排。 各地在推荐评选时,应当保证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教师,严格控制其他各类人员的比例,并对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给予倾斜。教研人员类应不超过推荐评选总数的10%,中学校长类应不超过中学层次推荐评选总数的10%,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类应不超过小学、幼儿园层次推荐评选总数的30%。要切实保证小学、幼儿园有相当数量的评选对象,其推荐人数应不少于推荐评选总数的1/3。 二、评选对象、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按照《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湘教师字〔2002〕3号)执行。 三、推荐评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确保推荐评选质量。牢牢把握评选工作导向,高度重视师德表现,注重选拔师德高尚、育人成绩卓著的教师,优先推荐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切实贯彻择优原则,加强同类推荐评选对象的综合考核比较,确保评选工作公正、公平。 四、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县市区推荐结果、市州考评结果、省评选结果均应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评选工作开始前,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派遣“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考核指导小组”专家,对市州的考评工作和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考核调查。有关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五、为保持我省特级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更好地发挥特级教师的作用,凡被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人员,自授予称号日起,应在本单位至少服务三年以上。 六、评选特级教师是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实、做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地要广泛宣传特级教师评选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学先进、赶先进,为建设教育强省多作贡献。要认真总结特级教师评选对象教书育人的优秀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座谈会和专题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表彰他们的优秀事迹,交流、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模范作用。 七、各地推荐的特级教师评选对象名单及其评审材料(评审材料要求另发)请于6月3、4日送至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抄报: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