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教育教学工作始终是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心工作。为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不断深化教师职务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05〕1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从2007年起,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职务评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在教师系列职务评审中要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衡量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1、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职务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专科或中专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且平均每学年完成的标准工作量不少于200课时,申报讲师职务平均每学年完成的标准工作量不少于160课时,从事管理等其他工作或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也应完成不少于相同职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1/3。 2、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和学校评价)。 3、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活动。 4、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从今年起,申报评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职务,必须填写《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样式见附件),原湘人发〔1996〕3号文件规定的教学质量考核有关表格可不再提交。另外还须提交任现职以来一个学年所任教一门课程的完整原始教案。评审材料目录中增加“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和教案”的内容。 附件: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表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